中共中央關于印發(f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fā)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guī)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 各級黨委(黨組)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以對黨的事業(yè)和黨員、干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使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心上。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各級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履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責,加大查處違反《條例》行為的力度,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規(guī)黨紀意識,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確保把黨章黨規(guī)黨紀落實到位。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guī)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守住紀律“底線”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條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共中央 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 (四)民主集中制 (五)懲前毖后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 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 第十五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shù)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xiàn)的。 第十七條 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shù)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shù)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 教唆他人違紀的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貪污賄賂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jù)司法機關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黨員犯罪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